廈門市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産業實施意見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重點推動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貫徹落實《國(guó)家集成電路産業發展推進綱要(yào / yāo)》、《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rén)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rén)民政府關于(yú)進一(yī / yì /yí)步加快産業轉型升級的(de)若幹意見〉實施意見》(廈委發〔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成立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整合調動各方面資源,做好産業發展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并解決重大(dà)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主要(yào / yāo)領導擔任。并行設立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發展專家委員會提供決策咨詢、政策研究和(hé / huò)評估。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集成電路企業(單位)是(shì)指具有獨立法人(rén)資格,經營場所、注冊地(dì / de)和(hé / huò)稅務登記均在(zài)廈門,專門從事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測、裝備和(hé / huò)材料生産及研發等經營活動的(de)相關企業(單位)。

第四條 劃定區域規劃建設集成電路産業研發設計、制造和(hé / huò)人(rén)才培養培訓“三位一(yī / yì /yí)體”功能片區:在(zài)同翔高新技術産業基地(dì / de)(市頭片區)規劃建設集成電路制造和(hé / huò)配套集聚區;在(zài)兩岸新興産業和(hé / huò)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或科技創新園規劃建設集成電路設計及關聯産業園;在(zài)集美區或兩岸新興産業和(hé / huò)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規劃建設集成電路人(rén)才培養基地(dì / de)與大(dà)學科技園。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五條 成立規模不(bù)低于(yú)500億元(人(rén)民币)的(de)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投資基金,基金采取市場化運作。

(一(yī / yì /yí))作爲(wéi / wèi)母基金,引導社會資本、産業資本和(hé / huò)金融資本等投向集成電路産業;

(二)直接投資,重點支持成長性和(hé / huò)市場前景好、帶動作用大(dà)、示範效應強的(de)産業化項目(企業)及關鍵技術、公共技術平台建設等重大(dà)項目;

(三)對外并購,收購或部分收購境外具有一(yī / yì /yí)定規模、創新能力強的(de)企業,引進其較成熟的(de)研發成果到(dào)廈門産業化。

第六條 根據集成電路産業發展需要(yào / yāo),各級财政安排财政專項資金用于(yú)扶持集成電路産業發展所需的(de)各項政策。

第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集成電路企業給予信貸傾斜,設立集成電路專項貸款和(hé / huò)面向集成電路産業設計金融産品。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爲(wéi / wèi)集成電路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按年度擔保額的(de)1%給予擔保機構補助。

第三章 重點支持領域

第八條 鼓勵在(zài)廈門新建(擴建)集成電路生産線(項目)、化合物半導體器件制造、模塊、外延片生産項目(企業)、微機電系統(MEMS)、功率半導體器件和(hé / huò)特色工藝項目(企業)。

第九條 推進打造系統整機(智能終端)、軟件、芯片、信息技術産業和(hé / huò)信息服務業的(de)協同創新體系;支持集成電路制造、設計、軟件和(hé / huò)系統整機(終端)協同發展,帶動集成電路封測、裝備和(hé / huò)材料産業發展;鼓勵系統整機(終端)、集成電路企業的(de)垂直整合(并購),支持IDM或虛拟IDM合作模式。

第十條 對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要(yào / yāo)求的(de)重大(dà)集成電路及關聯項目(企業),采取“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政策,集中财稅、産業、金融、土地(dì / de)、市場、科技等資源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章 人(rén)才支持政策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加大(dà)各類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引進力度。現有“海納百川”、“雙百計劃”、“總部經濟人(rén)才”等人(rén)才政策在(zài)評定人(rén)才時(shí),優先向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傾斜。

(一(yī / yì /yí))根據現有人(rén)才政策的(de)原則,由領導小組制定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的(de)專用評定标準,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名單由領導小組評定後,納入我市現有人(rén)才政策體系,享受現有人(rén)才政策各項優惠措施;

(二)在(zài)現有人(rén)才政策優惠措施基礎上(shàng),根據引進人(rén)才梯次,對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給予一(yī / yì /yí)次性安家補助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第十二條 集成電路企業(單位)高管和(hé / huò)技術團隊核心成員,享受三年内繳納個(gè)人(rén)所得稅地(dì / de)方留成部分按一(yī / yì /yí)定比例的(de)獎勵扶持。具體獎勵辦法由領導小組參照《關于(yú)進一(yī / yì /yí)步鼓勵人(rén)才創新創業的(de)若幹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集成電路産業相關緊缺專業畢業生到(dào)廈門集成電路企業(單位)工作。

(一(yī / yì /yí))給予到(dào)廈就(jiù)業畢業生安家補助,補助标準爲(wéi / wèi)本科生800/月、碩士生1200/月、博士生2000/月;

(二)爲(wéi / wèi)到(dào)廈就(jiù)業畢業生優先安排公租房,未安排公租房的(de),給予住房租金補助,補助标準爲(wéi / wèi)本科生400/月,碩士生600/月、博士生1000/月;

(三)上(shàng)述補助年限不(bù)超過2年,集成電路企業(單位)享受補貼學生總數不(bù)高于(yú)當年企業員工總數的(de)15%。具體補助辦法由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 重點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單位)與國(guó)内外重點高校、科研院所在(zài)廈門共建微電子(zǐ)領域人(rén)才培養基地(dì / de),開展集成電路設計、制造、裝備、封測等領域的(de)實訓或技能培訓,并參照廈門現有政策對培養基地(dì / de)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得到(dào)國(guó)家、福建省立項支持的(de)集成電路類科技計劃項目,按中央和(hé / huò)省裏的(de)配套要(yào / yāo)求由我市給予合理配套。市(區)财政的(de)各類專項資金向集成電路産業傾斜,優先支持重點領域、骨幹企業開展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hé / huò)材料的(de)研發。

第十六條 集成電路企業(單位)獲批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de),給予一(yī / yì /yí)次性100萬元的(de)獎勵;獲批國(guó)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de),給予補足1000萬元的(de)補助。

第十七條 集成電路企業(單位)在(zài)廈門設立研發總部(研發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獨立法人(rén)資格且帶産業化項目落戶廈門的(de),經确認爲(wéi / wèi)廈門市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後,可按照其新增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的(de)30%予以(yǐ)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bù)超過2000萬元;在(zài)廈門設立研發總部(研發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獨立法人(rén)資格但未帶産業化項目的(de)研發機構,經确定取得《廈門市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并滿足申報條件的(de),可按照其新增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的(de)30%予以(yǐ)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bù)超過1000萬元。

第十八條 在(zài)廈門注冊的(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其用于(yú)研發的(de)多項目晶圓(MPW),可享受最高不(bù)超過MPW直接費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費用80%)、工程片試流片加工費30%的(de)補助,每個(gè)企業(單位)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200萬元。

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利用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生産線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費用(含IP授權或購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de)40%給予補助,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500萬元。

第十九條 在(zài)廈門注冊的(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購買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塊)開展高端芯片研發,給予IP購買直接費用40%的(de)補助,單個(gè)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bù)超過200萬元。鼓勵第三方IC設計平台IP複用、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測試與分析,給予其實際費用50%的(de)補助,單個(gè)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實施知識産權戰略,對申請并獲得國(guó)内外發明專利的(de),按我市現行專利資助政策給予獎勵和(hé / huò)資助。

第六章 成長激勵政策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當年銷售額10億元以(yǐ)上(shàng)的(de)本地(dì / de)系統(整機)、終端企業采購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芯片或模組的(de),對同一(yī / yì /yí)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供應商的(de)首批訂單,按采購額的(de)40%給予本地(dì / de)系統(整機)、終端企業補助,單個(gè)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3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在(zài)産業園區租用研發、生産或辦公用房的(de),按照“先交後補”的(de)形式,前5年給予租金50%的(de)補助,每家企業補助的(de)建築面積不(bù)超過1000平方米。

對符合廈門用地(dì / de)規定的(de)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裝測試及裝備材料等項目,在(zài)土地(dì / de)購置、辦公場地(dì / de)等給予優先保障,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yī / yì /yí)定額度的(de)固定資産投資補助。

第二十三條 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de)(其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年度銷售額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1億元的(de)),自當年度起,連續3年将其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dì / de)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de)比例獎勵企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未列的(de)特别項目、特殊人(rén)才及其他(tā)事宜,采取“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的(de)辦法報領導小組研究确定。本意見自發布之(zhī)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