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産業實施細則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根據《廈門市人(rén)民政府關于(yú)印發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産業實施意見的(de)通知》(廈府〔2016220号),爲(wéi / wèi)明确支持方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簡稱“IC領導小組”)批準,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簡稱“IC辦”)。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yú)注冊地(dì / de)、經營場所均在(zài)我市行政轄區内的(de),具有獨立法人(rén)資格,無違法違規行爲(wéi / wèi),專業從事集成電路領域設計、制造、封測、裝備和(hé / huò)材料生産及研發,專業投融資、公共技術服務等經營活動的(de)集成電路相關企業(單位)(以(yǐ)下簡稱集成電路企業)。

第四條 劃定區域規劃建設集成電路産業研發設計、制造和(hé / huò)人(rén)才培養培訓“多位一(yī / yì /yí)體”功能片區;在(zài)同翔高新技術産業基地(dì / de)(市頭片區)規劃建設集成電路制造和(hé / huò)配套集聚區;在(zài)兩岸新興産業和(hé / huò)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科技創新園、火炬湖裏園、軟件園二三期規劃建設集成電路設計及關聯産業園;在(zài)集美區或兩岸新興産業和(hé / huò)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規劃建設集成電路人(rén)才培養基地(dì / de)與大(dà)學科技園;在(zài)海滄信息消費産業區、廈門中心、中滄工業園規劃建設面向集成電路設計、封測(載闆)、裝備與材料及特色工藝集成電路制造項目的(de)産業園區;在(zài)機場北片區(湖裏自貿區)規劃建設有自貿區特色的(de)涵蓋集成電路保稅交易、公共技術服務的(de)産業園區;其它新增建設集成電路産業園區由IC領導小組認定。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五條 成立規模不(bù)低于(yú)500億元(人(rén)民币)的(de)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投資基金,基金采取市場化運作。作爲(wéi / wèi)母基金,引導社會資本、産業資本和(hé / huò)金融資本等投向集成電路産業。基金設立方式及管理辦法另行明确。

第六條 投融資财政補助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集成電路企業給予信貸傾斜,設立集成電路專項貸款和(hé / huò)面向集成電路産業設計金融産品。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爲(wéi / wèi)集成電路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按年度擔保額的(de)1%給予擔保機構補助。由IC辦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相關辦法報IC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

第三章 重點支持領域

第七條 鼓勵在(zài)廈新建(擴建)的(de)集成電路生産線(項目)、化合物半導體器件制造、模塊、外延片生産項目(企業)、微機電系統(MEMS)、功率半導體器件和(hé / huò)特色工藝項目(企業)。

第八條 推進打造系統整機(智能終端)、軟件、芯片、信息技術産業和(hé / huò)信息服務業的(de)協同創新體系;支持集成電路制造、設計、軟件和(hé / huò)系統整機(終端)協同發展,帶動集成電路封測、裝備和(hé / huò)材料産業發展;鼓勵系統整機(終端)、集成電路企業的(de)垂直整合(并購),支持IDM或虛拟IDM合作模式,以(yǐ)及經IC領導小組認定的(de)集成電路重點項目。

第九條 由招商單位或園區管理(運營)機構或IC辦成員單位向IC辦提請“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由IC辦召集相關單位研究對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要(yào / yāo)求的(de)重大(dà)集成電路及關聯項目(企業),采取“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政策,集中财稅、産業、金融、土地(dì / de)、市場、科技等資源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章 人(rén)才支持政策

第十條 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引進補助

(一(yī / yì /yí))補助對象

廈府〔2016220号文件所稱的(de)集成電路産業高端人(rén)才,是(shì)2016627日起新引進的(de),符合《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高端人(rén)才評定标準》并經由IC領導小組審核确認的(de)集成電路領域各類各級人(rén)才,包括A類人(rén)才(領軍人(rén)才)、B類人(rén)才(核心人(rén)才)、C類人(rén)才(骨幹人(rén)才)。以(yǐ)政府雇員、政府特聘專家等形式引進的(de),可按條件和(hé / huò)程序确定爲(wéi / wèi)集成電路産業高端人(rén)才,并享受相關待遇。按照《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rén)才評價認定辦法(試行)》(閩委人(rén)才〔20155号)等省、市級政策評定人(rén)才時(shí),經由IC領導小組認定的(de)市集成電路産業高端人(rén)才,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

(二)補助标準

IC領導小組認定符合《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高端人(rén)才評定标準》A類、B類、C類集成電路高端人(rén)才分别享有一(yī / yì /yí)次性安家補助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集成電路企業(單位)高管和(hé / huò)技術團隊核心成員獎勵

(一(yī / yì /yí))獎勵對象

在(zài)廈門市集成電路企業中擔任高管和(hé / huò)技術團隊核心成員,年薪(稅前)30萬元(含)以(yǐ)上(shàng)的(de)。

(二)獎勵标準

按人(rén)才工資薪金所得三年内繳納個(gè)人(rén)所得稅地(dì / de)方留成部分的(de)25%予以(yǐ)獎勵,用于(yú)人(rén)才在(zài)廈購(租)房、購車、裝修、家具家電購置、培訓、未成年子(zǐ)女教育方面的(de)消費支出(chū)。

第十二條 集成電路産業相關緊缺專業畢業生安家(租房)補助

(一(yī / yì /yí))補助對象

廈府〔2016220号文件實施之(zhī)日起新接收的(de)、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yǐ)上(shàng)學曆、專業符合《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相關緊缺專業目錄》、與我市集成電路産業相關企業簽訂2年以(yǐ)上(shàng)(含2年)的(de)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半年以(yǐ)上(shàng)的(de)畢業生。

(二)補助标準

各類畢業生來(lái)廈集成電路企業就(jiù)業安家(租房)補助标準如下:

畢業生安家補助标準租房補助标準

本科生800/400/

碩士生1200/600/

博士生2000/1000/

(三)申報要(yào / yāo)求

1.我市集成電路企業在(zài)職在(zài)崗人(rén)員(不(bù)含實習人(rén)員)。

2.未享受過廈門市公租房、保障房或人(rén)才購房補助。

3.畢業生安家(租房)補助由企業(單位)統一(yī / yì /yí)申報,集成電路企業(單位)每年度新增享受補助的(de)學生總數不(bù)高于(yú)當年企業員工總數的(de)15%

4.每名畢業生享受補助期限2年。

第五章 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微電子(zǐ)領域人(rén)才培養基地(dì / de)補助

重點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單位)與國(guó)内外重點高校、科研院所在(zài)廈門共建微電子(zǐ)領域人(rén)才培養基地(dì / de),開展集成電路設計、制造、裝備、封測等領域的(de)實訓或技能培訓。經認定爲(wéi / wèi)市級産業技工培養基地(dì / de)的(de),給予每個(gè)基地(dì / de)不(bù)少于(yú)50萬元補助。經市裏認定爲(wéi / wèi)示範性公共實訓基地(dì / de)的(de),按照基地(dì / de)購置設備及裝修費用的(de)30%給予補助,單個(gè)基地(dì / de)最高補助500萬元。

第十四條 配套補助

(一(yī / yì /yí))補助對象

IC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薦申報并獲得國(guó)家重大(dà)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重大(dà)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資金支持的(de)集成電路類項目。

(二)補助标準

符合上(shàng)述條件的(de)項目,給予50%的(de)配套支持,額度超過1000萬元,按1000萬元予以(yǐ)補助,國(guó)家、省、市資助金額之(zhī)和(hé / huò)不(bù)超過項目總投入。國(guó)家有規定的(de),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高水平集成電路研發機構認定獎勵

(一(yī / yì /yí))獎勵對象

獲批國(guó)家級、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重點實驗室的(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

(二)獎勵标準

獲批國(guó)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de),給予補足1000萬元的(de)獎勵;獲批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de),給予一(yī / yì /yí)次性100萬元的(de)獎勵。

第十六條 在(zài)廈設立集成電路研發機構補助

(一(yī / yì /yí))補助對象

IC領導小組認定、在(zài)廈設立研發總部(研發中心)或分中心,經市科技局備案、具備獨立法人(rén)資格的(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

()補助标準

按照其來(lái)廈後,非市财政資金購入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的(de)30%予以(yǐ)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bù)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七條 流片補助

(一(yī / yì /yí))用于(yú)研發的(de)多項目晶圓(MPW)、工程片試流片補助

1.補助對象

廈門市注冊的(de)集成電路企業、高校和(hé / huò)科研院所,申請補助的(de)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一(yī / yì /yí)定數量的(de)IC設計人(rén)才隊伍,擁有開發自主知識産權芯片産品的(de)能力;

2)無侵犯他(tā)人(rén)知識産權行爲(wéi / wèi),能夠提供使用合法IC設計軟件工具進行芯片開發的(de)證明;

3)所研發的(de)芯片産品應有較高的(de)技術水平,市場競争力強,具備産業化前景。

2.補助标準

優先支持産、學、研聯合研發的(de)芯片産品,主要(yào / yāo)采用無償資助方式補助新研發芯片産品的(de)初次試流片:

1)用于(yú)研發的(de)集成電路企業MPW,按照不(bù)高于(yú)MPW直接費用70%進行資助,用于(yú)研發的(de)集成電路企業工程片試流片按照不(bù)高于(yú)其加工費30%進行資助。

2)用于(yú)研發的(de)MPW,高校或科研單位按照不(bù)高于(yú)MPW直接費用80%的(de)額度進行資助。

3)每個(gè)企業(單位)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200萬元。

(二)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本地(dì / de)首次工程流片補助

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利用本地(dì / de)非本企業集成電路生産線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費用(含IP授權或購置、掩膜版制作、流片等)的(de)40%給予補助,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500萬元。

第十八條 IP購買、第三方IC設計平台使用補助

(一(yī / yì /yí))IP購買補助

1.補助對象

購買IP用于(yú)本企業開展高端芯片研發,且具有獨立法人(rén)資格的(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

2.補助标準

給予符合條件的(de)企業IP購買直接費用40%的(de)補助,單個(gè)企業(單位)每年補助總額不(bù)超過200萬元。

(二)第三方平台使用補助

1.補助對象

使用經IC領導小組認定的(de)第三方IC設計平台提供的(de)IP複用、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測試與分析等服務的(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

2.補助标準

每年度按其所支付給第三方平台服務費(實際費用)的(de)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單位)每年補助最高不(bù)超過100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實施知識産權戰略,對申請并獲得國(guó)内外發明專利的(de),參照《廈門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廈知〔201713号)予以(yǐ)獎勵和(hé / huò)資助。

第六章 成長激勵政策

第二十條 采購本地(dì / de)生産芯片模組補助

(一(yī / yì /yí))補助對象

采購本地(dì / de)企業芯片或模組用于(yú)生産系統(整機)、終端等産品的(de)本地(dì / de)企業。

(二)補助标準

當年銷售額10億元以(yǐ)上(shàng)的(de)本地(dì / de)系統(整機)、終端企業采購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芯片或模組的(de),對同一(yī / yì /yí)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供應商的(de)首批訂單,按已支付實際采購金額(采購額)的(de)40%給予本地(dì / de)系統(整機)、終端企業補助,單個(gè)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bù)超過350萬元,向關聯企業的(de)采購不(bù)計入資助核算采購費用總額。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産業園區租金補助、集成電路項目固定資産投資補助

(一(yī / yì /yí))産業園區研發、生産、辦公用房租金補助

1.補助對象

在(zài)本《實施細則》第四條中認定的(de)産業園區内租用研發、生産或辦公用房的(de)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單位)。

2.補助标準

自首租日起5年内,按照“先交後補”的(de)形式,給予租金50%的(de)補助,每家企業補助的(de)建築面積不(bù)超過1000平方米,年度補助總金額不(bù)超過30萬元。

購買産業園區房産的(de)企業不(bù)得申報。存在(zài)轉租、合租、共用及已享受其他(tā)類似場地(dì / de)經營租金補助等情況的(de)企業不(bù)得申報。

(二)集成電路項目固定資産投資補助

1.補助對象

對符合廈門用地(dì / de)規定的(de)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測及裝備和(hé / huò)材料等項目,可在(zài)土地(dì / de)購置、辦公場地(dì / de)等給予優先保障,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yī / yì /yí)定額度的(de)固定資産投資補助。

2.補助标準

1)設備補助:按照企業年度實際設備(不(bù)包含配電設備)投資額的(de)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de)提請“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确定。

2)電力穩壓系統補助:我市集成電路企業爲(wéi / wèi)提高工廠配電質量自主投入電力穩壓系統建設的(de)IC晶圓制造、封裝等項目,按照項目電力穩壓系統投資額的(de)20%給予一(yī / yì /yí)次性補助,補助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de)提請“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确定。

3)無塵室裝修補助:按照項目千級、百級及以(yǐ)上(shàng)等級無塵室實際造價的(de)2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超過500萬元的(de)提請“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确定。

第二十二條 集成電路企業增産獎勵

(一(yī / yì /yí))獎勵對象

1.年度銷售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de)集成電路企業(不(bù)包括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年度銷售收入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的(de)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二)獎勵标準

1.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外)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de),自當年度起,連續3年将其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dì / de)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de)比例,總額不(bù)超過500萬元的(de)标準獎勵企業。

2.本地(dì / de)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年度銷售額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的(de),自當年度起,連續3年将其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dì / de)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de)比例,總額不(bù)超過500萬元的(de)标準獎勵企業。

3.企業每次上(shàng)升獎勵級别獎勵标準相應提升,獎勵年限重新核計3年。

第七章 申報和(hé / huò)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申報和(hé / huò)審批程序

(一(yī / yì /yí))申報。IC辦牽頭制定當年度《廈門市集成電路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de)企業(單位)按要(yào / yāo)求向相應受理機構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指南包括申報企業條件、資金支持年度和(hé / huò)申報時(shí)間、申報材料、當年度申報項目、網上(shàng)申報事項、材料要(yào / yāo)求、受理單位和(hé / huò)咨詢電話等内容。

(二)初審。由IC辦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審查申報材料、對象、項目是(shì)否符合要(yào / yāo)求,形成初審意見。

(三)專家評審。由IC辦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專家評審。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抽取,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大(dà)綱、初審意見和(hé / huò)企業申報材料開展評審,形成項目評審意見。

(四)現場核查。由IC辦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内容包括材料原件、人(rén)員、場地(dì / de)、設備設施、項目、财務和(hé / huò)業務情況等,并形成現場核查意見。

(五)聯合審查。由IC辦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召開項目聯合審定會,邀請監察部門和(hé / huò)受理單位參加。聯合評審會對通過初審、專家評審和(hé / huò)現場核查的(de)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形成聯合審查結果。對于(yú)重大(dà)項目,由IC辦根據具體情況報IC領導小組批準。

(六)資金撥付。IC辦聯合市财政局下達資金撥付通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七)監督檢查。由相關監督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對項目實施情況和(hé / hu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hé / huò)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兌現集成電路扶持政策資金由市、區按現行财政體制分别承擔,市、區财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yǐ)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政策實施中涉及的(de)“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程序如下:

(一(yī / yì /yí))IC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招商單位或園區管理(運營)機構向IC辦提出(chū)“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 議題;

(二)IC辦負責将議題發送至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三)IC辦負責收集整理各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并根據反饋情況組織召開專題研讨會;

(四)IC辦組織召開“一(yī / yì /yí)事一(yī / yì /yí)議”專題研究會并形成具體辦理建議與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IC辦負責解釋,與《廈門市人(rén)民政府關于(yú)印發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産業實施意見的(de)通知》(廈府〔2016220号)配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