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改善廈門市小微企業融資環境,調動銀行和(hé / huò)擔保機構爲(wéi / wèi)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de)積極性,促進我市小微企業的(de)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de)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資金(以(yǐ)下簡稱風險資金)是(shì)指:由市财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yú)補償銀行爲(wéi / wèi)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産生風險的(de)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微型企業的(de)劃分标準按照國(guó)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設立信貸風險資金專戶。由廈門市财政局、經信局監督管理,委托廈門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yǐ)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金的(de)主要(yào / yāo)來(lái)源
第五條 資金的(de)主要(yào / yāo)來(lái)源:
(一(yī / yì /yí))市财政預算安排。
(二)信貸風險資金專戶的(de)銀行利息收入。
(三)其他(tā)資金(上(shàng)級補助或撥款,資金投資收益等)。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由市财政局、市經信局确認的(de)承辦銀行爲(wéi / wèi)小微企業提供以(yǐ)下的(de)融資服務項目,經批準可由風險資金先行給予本金損失最高70%的(de)補償:
(一(yī / yì /yí))免抵押、免擔保信用貸款。
(二)以(yǐ)股權、知識産權、個(gè)人(rén)保證等除房産等不(bù)動産抵押外爲(wéi / wèi)擔保的(de)貸款。
(三)放大(dà)抵押物價值貸款,即以(yǐ)部分資産抵押、其餘爲(wéi / wèi)信用擔保方式的(de)貸款。
(四)由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信用擔保的(de)貸款。
(五)單個(gè)企業由風險資金給予補償的(de)融資貸款項目貸款總額上(shàng)限爲(wéi / wèi)300萬元。
(六)由風險資金承擔補償的(de)貸款期限原則上(shàng)不(bù)超過一(yī / yì /yí)年。
第七條 由風險資金承擔補償的(de)本金比例由市經信局與承辦銀行按具體融資服務項目通過簽訂合作協議予以(yǐ)确定。同一(yī / yì /yí)筆貸款不(bù)得重複享受财政各項風險補償資金的(de)扶持。
第四章 資金支付的(de)申請、審核流程
第八條 當企業貸款逾期未還時(shí),承辦銀行應根據法院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向服務中心申請補償,提交“廈門市小微企業貸款損失補償呈報表”。
第九條 申請單位還應提供以(yǐ)下資料:
(一(yī / yì /yí))貸款損失認定書及成因分析報告。
(二)貸款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hé / huò)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三證合一(yī / yì /yí)”後的(de)标有統一(yī / yì /yí)社會信用代碼的(de)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銀行與貸款企業簽署的(de)貸款協議複印件。
(四)貸款企業貸款時(shí)前三年财務報表
(五)擔保機構與貸款企業簽署的(de)擔保協議複印件(免抵押貸款的(de)不(bù)需要(yào / yāo)提供)。
(六)銀行與擔保機構簽署的(de)合作協議複印件(免抵押貸款的(de)不(bù)需要(yào / yāo)提供)。
(七)貸款放款通知書、借款借據。
(八)法院民事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九)企業信用報告及企業工商基本信息。
第十條 服務中心應詳細審查有關單據、憑證、數據和(hé / huò)資料是(shì)否真實、完整、準确,并簽署意見後附上(shàng)相關貸款資料上(shàng)報市經信局和(hé / huò)市财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服務中心根據财政局審核批準的(de)支付金額,将資金劃轉至銀行指定的(de)賬戶。
第五章 資金的(de)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在(zài)确保資金安全和(hé / huò)保值增值的(de)前提下,暫時(shí)閑置的(de)資金應與存款銀行協商确定存款條件,存款利率按基準利率上(shàng)升一(yī / yì /yí)定比例,收取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進行保值增值,或經市财政局批準,可用于(yú)投資國(guó)債等無風險項目,收益用于(yú)補充風險資金。
第十三條 實施補償後,銀行追索回的(de)資金或企業恢複還款收回的(de)資金在(zài)抵扣追索費用後,按補償比例補回風險資金。銀行每半年向服務中心提交前期已批複的(de)貸款後續清收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服務中心應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和(hé / huò)市經信局報告當年銀行向小微企業貸款發放情況和(hé / huò)風險資金的(de)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市财政局和(hé / huò)市經信局将定期或不(bù)定期對資金的(de)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hé / huò)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de)行爲(wéi / wèi)進行檢查和(hé / huò)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de),追究有關人(rén)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zhī)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廈門市财政局關于(yú)印發廈門市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資金管理辦法的(de)通知》(廈經企〔2012〕365号)同時(shí)作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财政局負責解釋。